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动能的关键窗口期

在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中国经济鲜明主题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正迎来一个机遇与挑战交织的关键窗口期。一方面,民营企业在稳增长、促就业、推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规则体系的不完善、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也让不少民营企业家对长期预期和制度信心有所波动。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代表的系统性立法,被视为为民营经济持续 健康 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抓手;而以“中国经济圆桌会”为代表的政策沟通与共识平台,则正在将立法智慧、企业诉求与学界研究有效汇聚,为民营经济法治化发展贡献“制度方案”和“实践答案”。
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
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经济制度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民营经济贡献了超过一半以上的税收、绝大多数的企业数量和城镇就业岗位,也是技术创新和新产业新模式的重要源头。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民营经济既是市场活力的承载者,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驱动者。从实体制造到数字经济,从现代服务业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在诸多领域实现了从“跟跑”到“并跑”乃至“领跑”的转变。民营经济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不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等问题仍然存在。正因为如此,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代表的制度创新,既是回应现实痛点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内在要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意义不止于“鼓励”

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到“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再到“通过专门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背后体现的是我国法治建设思路的升级:不再只停留在原则倡导层面,而是通过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为民营经济提供可预期 可执行 可维权的制度环境。与普通的政策性文件相比,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旦出台,将在多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其一,有助于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将“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制度化,消除部分民营企业家的心理疑虑,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其二,有助于构建覆盖市场准入 公平竞争 融资支持 创新激励 权益保护等全链条的制度体系,使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则更加清晰、稳定。其三,有助于为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和监督问责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形成稳定透明的营商预期。

“中国经济圆桌会”的制度协商与共识凝聚功能

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拟与完善,“中国经济圆桌会”等高端对话平台承担着汇聚多元意见 优化立法方案 引导理性预期的重要功能。在这一过程中,来自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法律界的代表,通过充分沟通交流,推动立法从“部门视角”走向“系统视角”,从“原则倡导”走向“可操作规则”。例如,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圆桌会上反映,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隐性门槛,一些领域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导致民营资本难以公平参与重大工程和公共资源配置。围绕这一现实问题,法学界和监管部门代表在探讨中提出,可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设置更加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法律条款约束选择性执法和差别化对待。金融机构代表则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对民营企业“不得一刀切下调授信 不得以所有制性质作为唯一或主要信贷标准”的要求,以降低“逆周期歧视”。这类制度设计构想,正是通过圆桌会等平台不断打磨而愈加成熟。
构建更加牢固的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障机制
对民营经济而言,最关键的是稳定的预期和安全的产权。实践表明,只要产权安全、规则稳定、预期清晰,民营企业就敢于加大长期投入、扩大技术研发、深耕实体产业。民营经济促进法如果要真正成为“法治保障”,必须在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方面形成一整套逻辑严密的制度安排。其一,通过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的再确认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资产的不可侵犯性,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查封 扣押 冻结和随意干预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其二,完善对企业家人身权利和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防止“违法犯罪标签化”被滥用,防止因个案处理不当造成对整个民营群体的“寒蝉效应”。其三,推动刑事司法与经济活动合理边界的明晰,对企业运营中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与刑事犯罪予以严格区分,防止“刑事化倾向”扩大化。只有当民营企业家敢于放开手脚 投身长期创新和大规模投资时 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才有真正的制度支撑。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制度的公开透明 与执行的一致性 可靠性。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密集出台多项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文件很美 执行很难”的现象,究其原因,往往是法律约束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个关键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形式将“营商环境建设”由政治要求转化为刚性义务。例如,可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出台前须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对违反公开招投标制度、设置歧视性条款排斥民营企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营商环境评估和整改机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某东部沿海城市为例,当地通过地方性法规设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和“企业投诉专席”,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审批拖延、执法随意、收费混乱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短短两年,市场主体净增率明显提升,民营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增加。民营经济促进法如果在国家层面吸纳这类实践经验,将有助于把零散的地方创新上升为统一的法律规则,使良好营商环境不再依赖个别地区的“自觉”,而成为全国统一的硬约束。
推动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转型升级的法治路径
法治保障不仅是“保护不受侵害”,更应当体现“引导与促进”的积极功能。持续 健康 高质量发展要求民营经济从“规模扩张型”向“创新驱动型”“质量效益型”转变,这就需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适当嵌入鼓励创新 绿色转型 规范治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在创新层面,可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及税收优惠和金融工具安排,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向高技术 高附加值领域;在绿色发展方面,可在立法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项目投资,并通过绿色金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手段,实现环境责任与发展机遇的统一;在企业治理方面,则可通过倡导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推动民营企业从“家族式管理”迈向“规范化 透明化 现代化治理”。如此一来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仅是“防风险的盾牌” 也是“促转型的航标”。
从“政策信心”走向“制度自信”的长远布局
面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国内经济转型的复杂性,仅靠周期性“宽松政策”难以彻底消除民营企业的顾虑。真正能够稳定预期的,是制度的长期可预见性和规则的持续一致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价值,正在于把对于民营经济的长期支持,从政策宣示上升为法律承诺,从阶段性安排上升为长期制度。这种“制度自信”体现为多个层面 一是明确所有制平等保护 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纳入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之中 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二是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让民营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便捷 有效 可承担成本的维权渠道 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督与评估 通过立法后评估和动态修法机制 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不断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 在实践中持续完善。随着立法的推进和配套制度的相继落地 民营企业家对于中长期发展环境的信心 有望从对短期政策友好的“感受” 转化为对法治框架稳固可靠的“确信”。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经济圆桌会”等公共讨论平台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们不仅是凝聚共识的场域 更是检验和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度设计的“前哨站”和“试验田” 通过持续对话与案例分享 不断校准法治规则和市场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 从而使民营经济在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轨道上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持续 健康 高质量发展
需求表单